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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博政字〔201865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县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进行了清理: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是保定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三是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目前,清理工作已全部结束。共清理出立即取消的证明事项8项,现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2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7

 

 

 

 

 

 

 

 

 

 

 

 

附件1

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清理建议登记表

 

部门: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处理建议

立即取消

2018年底

取消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事项中的《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业登记”审批事项中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设定依据填写证明事项出自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此表由政府部门填写)

建议取消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种,供参考:(1)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2)该证明事项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3)该证明事项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4)该证明事项不适应形势需要;(5)其他具体理由(部门根据实际自行填报)。

附件2

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表单位: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处理结果

类  别

数  量

已取消的证明事项

市级政府及部门

 

县级政府及部门

8

合 计

8

拟暂保留至2018年底取消的证明事项

市级政府及部门

 

县级政府及部门

 

合 计

 

总  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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