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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政为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县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列出清单

目前,清理工作已全部结束。共清理保留的证明事项26取消的证明事项3项,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或调整证明事项目录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3


附件1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保留 理由

1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工作需要

2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工作需要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工作需要

4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工作需要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工作需要

6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工作需要

7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工作需要

8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工作需要

9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工作需要

10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工作需要

11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工作需要

12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工作需要

13

健康体检证明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作需要

14

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批准文件(复印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作需要

15

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作需要

1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作需要

17

婚育状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工作需要

18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07〕226号

安全需要

19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需要

20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

21

委托单位聘请书回执

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办理司法鉴定需要申请人申请

22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证书补(换)领、年度报告公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工作需要

23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初领、补(换)领、撤销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工作需要

24

出生日期变更证明

信息系统内变更身份证号码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

户籍信息变更需派出所证明

25

户籍注销证明

参保注销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

户籍信息变更需派出所证明

26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学生资助

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冀教财〔2004〕30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

用于完善档案资料


附件2

取消或调整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取消或

调整理由

1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冀林种字〔2018〕18号)文件取消

2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冀林种字〔2018〕18号)文件取消

3

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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