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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3     信息发布人:编办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博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上级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执行工作;研究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措施。

(二)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下达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和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工作;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藏、援疆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政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据上级政策法规,拟订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指导县政府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活动;参与评定国家及省、市、县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四)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

(五)负责全县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和人事代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市场;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六)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续订工作;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八)承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定、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评审条件;负责初级评委会组建及审批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及外国籍专家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九)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县性基金运营的资格认定工作;拟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的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改革,综合管理职工工资、奖励、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因公伤残、等级评定、工时制度和假期待遇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及工人退休、退职、退养、子女录用工作。

(十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考核、申报、任免、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机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务会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起草或审核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负责文电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宣传、来信来访、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工作。

(二)干部股(博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的宏观规划和调控措施;编制并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计划和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统配人员计划;负责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工作;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县的调配和部分指令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藏、援疆干部及内返安置工作;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等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全县性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承办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的审核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决定任免人员的具体事项;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政府系统部分单位人事档案的指导管理;负责全县人事统计工作。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全县职称改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评审条件;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初级评委会备案审核及管理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及分类管理;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考试取得)证书和聘书的发放;组织实施非国有单位、农村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职称考试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有突出贡献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定、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承办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工资工作。

(三)计划工资股。编制、核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综合管理全县干部职工工资、奖励、津贴、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全县干部职工工龄计算、工时制度、假期待遇工作;负责调动人员工资的核定,转业、退伍军人的工资确定;办理奖励晋级、浮动转固定工资、升降人员的工资核定;指导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因公死亡、因公伤残等级评定;综合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指导和监督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办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转工、工人调动等手续;负责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负责全县劳动保险统计和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性安置和外埠职工调配。

(四)劳动仲裁监察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条例,负责全县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续订工作;参与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拟订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建设;管理或指导全县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负责全县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本县就业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单位招工简章的审核及招工备案工作;拟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工人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工作;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规范及办法。

第五条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南街18号

电话:832617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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