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首页 |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6-18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1、哪些人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在博野县行政区域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含在校生)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家庭,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可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未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补贴范围。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2、如何确定补贴基准日? 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认定的年龄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决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人员(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人员,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男减去45、女减去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补贴年限减去单位实际缴费年限。 4、被征地农民如何选择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含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报,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的年度缴费金额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补贴报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给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享受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给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增发参保补贴应享受的待遇增发部分。 5、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如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加发养老金=补贴金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如下表: 计发月数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