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大气污染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6-23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严峻形势,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实施应对大气污染严格管控措施: 一、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和工业、生活垃圾。 二、严禁散乱污企业及摊点(废塑料、小铁艺、小油漆、小铸造等)非法生产,偷开偷排。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排污企业、摊点提供用地、厂房等生产场所。 四、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从事生产。 五、严禁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运转不正常及停用状态下开工生产。 六、严禁企业或个人购买、接收、储存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严禁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运输入境。 七、严禁运输、储存、收购、加工医疗垃圾。 八、严禁非法生产、违规堆存、私自填埋、偷存偷排偷放、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九、严禁未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施工工地、线性工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装卸、运输砂石料、渣土等散体物料。 十、严禁未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混凝土搅拌站、制板厂擅自生产和场区物料裸露。 十一、严禁工业堆场、砂石料交易场所物料裸露。 十二、严禁无手续、非法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严禁扬撒遗漏,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十三、严禁未进行深度治理的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县城建成区。 十四、严禁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 十五、严禁破坏环保治理工程设施。 十六、严禁商业门店、小洗浴使用无处理设施的燃煤锅炉或采暖炉。 十七、严禁销售、使用超标煤炭。 十八、严禁露天烧烤,县城建成区进厅烧烤严禁使用煤炭。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