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府文件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划定范围:

  2015年5月,我县完成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埋设界桩,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暂时不变。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

(一)潴龙河。该河两侧有堤防防护,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区域(含堤防占地)和两堤外侧距离堤脚30米之间的区域。

(二)小白河、孝义河和月明河。三条河道均为无堤防防护的地下河,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侧设计河口边线外5米之间的区域。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损毁、擅自移动河道管理界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经县水利局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乡镇、县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县域范围内行洪和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312-8322952    网站地图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8322217 邮箱:boyewangxinban@163.com
       冀ICP备090176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37020000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3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