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8-10-30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划定范围: 2015年5月,我县完成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埋设界桩,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暂时不变。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 (一)潴龙河。该河两侧有堤防防护,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区域(含堤防占地)和两堤外侧距离堤脚30米之间的区域。 (二)小白河、孝义河和月明河。三条河道均为无堤防防护的地下河,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侧设计河口边线外5米之间的区域。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损毁、擅自移动河道管理界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经县水利局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乡镇、县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县域范围内行洪和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