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他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时间:城建界内规定的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除农历除夕、春节、元宵节三天外,其他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地点: (一)城建界内规定的禁放区域。博野县主城区(指北边至北环博望路口,南边至兴华小学,西边至杜各庄路口,东边至新汽车站路段)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除农历除夕、春节、元宵节三天外,其它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禁放区域包括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多层、高层建筑。 (二)城建界外,以下区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1、文物保护单位。 2、候车站点。 3、油气站、油气罐、易燃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7、林地、苗圃、公园。 8、公路界内。 五、除上述禁放区域外的范围为限放区域,应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拒不执行的,给予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环保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8328110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来源:博野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