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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0-15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284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税发〔2019〕43号)、《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定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医保字〔2019〕6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巩固完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形成惠民、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模式,确保应保尽保,全员参保,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组织主导作用,以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积极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全面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实现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均等化和可持续化,解决广大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度各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口总数(以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95%以上。城乡居民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要实现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参保率100%。

二、参保范围和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取得本县户籍(包括取得本县居住证明,含取得居住证港澳台地区人员)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及全日制研究生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失独、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力争应保尽保。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确保全员参保。

(二)缴费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2020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520元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三)待遇享受时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0月10日-10月20日)

    县政府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大会、培训会议,安排部署参保缴费工作。医保局、税务局、各镇政府要共同开展宣传发动缴费工作。

(二)信息录入及基金收缴阶段(2019年10月21日-2019 年12月20日)

1、公安局向医保局提供本县户籍及取得本县居住证明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电子信息,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所提供数据处理后上传信息平台。此工作在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

2、特殊困难人员,由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在2019年10月15日前提供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政府全额或部分补贴的参保人员花名册,送博野县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分类汇总后,由经办机构统一报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按照冀人社字(2018)183号文件规定,在省内就读的我省贫困大学生和市域范围内非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户籍地村委会应引导其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户籍地享受贫困人口参保全额资助和医疗保障救助待遇;贫困大学生所在学校在统一参保时,应动员贫困大学生回户籍地参保。在外省就读的我省贫困大学生,由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其作为参保人直接纳入医保信息系统,落实参保资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通知到学生家长。确保不同情况的贫困人口一人不漏参保。

3、新生儿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4、缴费方式:税务部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确定了“网上缴费、银行代征、税务征收和代办员代征”4种模式。

(1)网上缴费(推荐),缴费人通过手机微信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扫描二维码,点击:办税服务厅—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即可选择缴费。缴费人可以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查询缴费情况。

(2)银行代征,缴费人到信用社、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保定银行的营业网点缴费。

(3)税务征收,缴费人到税务办税服务厅通过窗口或使用自助终端设备缴费

(4)代办员代征,各村委会(居委会)设代办员,收集初次参保人及缴费系统中未能查询到信息的参保人的征缴信息,通过医保局提供的二维码上传参保信息。对有需要的缴费人指导网上缴费,必要时由代办员代征后网上缴费。

    参保缴费实行周报告制度,医保局牵头,税务局于每周一上午12时前将参保缴费到账人数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根据各镇、村(社区)参保缴费到账进度全县范围内定期通报。

各镇要积极联系当地派出所,准确掌握当地户籍人口信息。缴费进度达到80%后,各村委会(居委会)要对当地未缴费人建立台帐,逐户走访动员其缴费,对拒不缴费的注明理由。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20年3月10日前)

    参保缴费工作完成后,县政府组织对各镇参保缴费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对于工作不力、排名落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进度的镇给予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医保局、税务局、各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参保缴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宣传、发动的责任。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8〕20号)通知精神,充分发挥镇政府主导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各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明确任务,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医保、税务部门及各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医保政策的优越性和参加医保的重要意义。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县领导包镇、镇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的办法,进村入户到社区,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全面覆盖、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县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主动支持、广大城乡居民自觉参保的良好态势。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医保局、税务局及各镇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组织收缴,确保基金按时入库。同时县财政、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必须落实到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收缴程序开展工作,尤其是在核对环节,必须认真对待,杜绝遗漏、串换、重复等影响参保居民权益的现象。

附件:《博野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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