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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2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县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精神,县审改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 5 项,衔接下放行政许可3 项(衔接直接下放3 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确保承接到位。对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博野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2.博野县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1  

 


附件1

博野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111306000004458511-XK-003-0001

县行政

审批局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117日主席令第5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监理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2.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引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3.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成本。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所需账簿、票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4.各价格、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2

111306004018868502-XK-004-0000

县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日国务院令第62,20079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2017 16 日发布,201710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11 22日发布)

1. 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 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分取消,根据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相关法律修改前,依法实施

3

 

县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20131016日修正)第十四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72日主席令第4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加强备案管理和“双随机”检查

 

4

1113060000044607XK-XK-001-0000

县行政

审批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117日主席令第5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1.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5

11130600000445835B-XK-002-0000

县行政

审批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7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6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11 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31日国务院令第676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1.积极探索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博野县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监管措施

备注

0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1日农业部令第46 )第十一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 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 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 定期组织督查,加强监督,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

4. 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02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0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24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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