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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9

 

 

 

 

                      


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博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

第三条 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核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县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公共平台在县级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县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县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八条 规划、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公安、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审查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的财政性资金,确保博野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县共用的、唯一的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条 县国家保密局负责该系统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成果更新

第十一条 地理空间标准体系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博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境界、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地址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后,汇交给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依托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博野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服务平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河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其中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县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博野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保定市有关规定和博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本辖县内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县城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县1:20001:50001:10000影像图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

第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国土资源局。其中,1:500地形图与三维地图实行每年更新一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七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四章 成果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给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鼓励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应用系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县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和使用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以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应用于营利性行业、项目用图及大众服务的,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保密措施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会同县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必须在成果中明显位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博野国土资源局”,使用单位未经县国土资源局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数据资料对外发布和提供;需要委托他人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应当检验受托方的测绘资质证书、保密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义务,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建设成果共建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将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提供给县国土资源局,交由具体实施单位处理形成规范的目录体系后,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三十六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县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 责任约束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县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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