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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地籍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

一、公众查询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二、地籍图信息查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冀营商环境﹝2022﹞1号)文件要求,自10月1日起,我厅对外提供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可视化查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查询内容及范围

企业群众可在线查询全省地籍区、地籍子区等信息。

2、查询途径及方式

用户登录河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河北”),选择示范应用栏目,进入河北地籍区、地籍子区应用模块;或直接点击https://hebei.tianditu.gov.cn/streetscape/#/map/housing,进入“河北省地籍区、地籍子区查询系统”,即可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如下:

(一)浏览式查询。通过浏览电子地图,可任意选择地图上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即可查询对应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名称及代码。

(二)精准式查询。在搜索框中输入需要查询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名称或代码,点击“查询”即可在电子地图上查询对应的地籍区、地籍子区。

 

名  称: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地籍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 索 引 号: gtj/2024-00186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4-03-26
主题分类: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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