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 法定实施主体:博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3、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4、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7、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申报。 8、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地形图。 (二)、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法定实施主体:博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3、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4、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8、申报条件:法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以申报。 9、申请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出让土地);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标明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及征地测量成果。 (三)、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法定实施主体:博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3、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4、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7、申报条件:法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人在已具备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已经规划局审定,施工图纸已经联合审批办公室联合审查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申报。 8、申请材料: (1)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2)联合审批办公室联合审查合格书。 (3)固定资产项目 (4)施工图批准文件; (5)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 (6)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7)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四)、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定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法定实施主体:博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3、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4、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7、申报条件:法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人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经过相关技术审核后可以申报。 8、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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