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近期分别发文,发布了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目录,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2019年3月公布取消15项,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底公布取消9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第46号令—15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5号—9项)三个文件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