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动态 >> 工作部署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博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化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在全县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以及由国家部委、中央垂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对53项中央层面设定授权县级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4项省级层面设定授权县级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一是编制目录清单。行政审批部门将市级以上层面设定的授权县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目录清单,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清单过程,严格按照市事项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梳理,并且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二是编制实施清单。按照全省“四级四同”明确的内容,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事项库中,要对改革事项进行属性细化,明确改革内容、细化材料要求、列明改革举措。

(二)完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衔管机制

1.认真落实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调整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并实时向社会公布;不能及时落地的改革,要列明原由及后续工作措施,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2.抓好审批和监管衔接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与业务监管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根据市级主管单位的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衔接;缺乏相关通联渠道的,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要自主创新,确保审批通畅、监管到位。

3.鼓励创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加大改革举措,采取“清减审批、委托下放、优化流程”等多种方式,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具体调整意见上报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落实省定审批改革事项任务

1.实行告知承诺办理17项。其中,市县两级均办理的2项、县级办理15项。一是对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二是认真执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套实施方案。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配套方案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虛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2.优化审批服务办理40项。其中,市县两级均办理的23项、县级办理17项。具体优化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域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行政审批部门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具体配套措施

(一)“准入”与“准营”的衔接。一是负责企业登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明确属于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有序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建立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信息的归集与共享。一是各职能部门要负责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二是各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归集后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三是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县有关部门要落实市级制定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落实省定“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模块。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打造“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推行“一口受理、联审联办、同步发证”,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

(四)抓好省定审批服务效能提升工程。根据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工作计划,行政审批部门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五)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不断线。根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方案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对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工作要求

“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改革全覆盖工作有着其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一是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制定县本级的配套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三是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通过随机走访、现场体验、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佔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成效,为推动博野县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附件:博野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版)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博野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版).xlsx
名  称: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zwfwzx/2020-00465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0-09-23
主题分类: 工作部署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312-8322952    网站地图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8322217 邮箱:boyewangxinban@163.com
       冀ICP备090176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37020000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3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