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县城镇地区,可以根据本人(年满十八周岁)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所需手续: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4.落户地址相关证明。 拓宽落户渠道。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合法稳定住所、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自择地址落户。 对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亲属家中的,需提供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户主和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经双方书面声明具有亲属关系,派出所在落户时可为其登记为“其他亲属”;对于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派出所不得附加条件,以方便迁入人员落户。 在乡村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夫妻相互投靠,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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