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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全县散煤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博野县2022年散煤管控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2022年散煤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博野县域内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任何类型散煤(集中供气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二、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取缔所有散煤经营场所,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对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为无照经营散煤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条件的,散煤一律没收,并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査处办法》进行处罚。

三、全县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对不听劝告的,散煤一律予以查扣没收。

四、对城乡居民、商铺、农业大棚和畜禽养殖场等发现使用散煤的,一律没收,进行溯源倒查,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防散煤复燃。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和公安、养路工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流动煤质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储存、兜售、分销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全方位宣传,各镇要广泛宣传劣质散煤管控政策、法规,利用大喇叭、宣传车等方式宣传引导,全面增强群众环保意识,让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抵制和监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按涉煤吨数奖励200元至1000元。

举报电话:

博野镇:8717003

北杨镇:8376676

东墟镇:8427660     

南小王镇:8426567

程委镇:8387630 

小店镇:8423623

城东镇:8398890

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8719910

特此通告。

博野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名  称: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zfb/2022-0314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2-09-22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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