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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博野县占恒便利店

(一)博野县占恒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和姜,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博野县占恒便利店销售检测不合格的香蕉和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和姜的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并且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3〕3-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名  称: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scjgj/2023-00144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3-06-21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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