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评价河长工作实绩,精准评价河长制实施效果,推动全镇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小店镇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和目标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业考核、社会监督、量化评价、奖惩并举的方式实施。通过严格考核,达到查找问题、明确责任、促进工作的目的,使我镇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保障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环境管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 河长制考核的对象是各村和镇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相关河长制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河长制责任单位组成镇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镇直有关部门和村河长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结果报县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河长制年度考核方案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报经镇级总河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河长制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五、考核结果 第七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将各村河长综合考核成绩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及镇总河长,并通报镇河长制各责任单位。经镇总河长核准后,向县河长办备案,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成绩或单项成绩不合格的河流,镇河长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 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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