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全镇河长制实施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河流治理、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工作统筹,根据《小店镇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镇级河长、村级总河长、镇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总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总河长批准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镇级总河长批准后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定全镇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全镇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全镇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经镇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全镇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有关镇级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乡镇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镇级河长会议 第六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其所负责河流沿岸镇级总河长或河长、相关村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河长技术参谋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一般应在镇级总河长会议后根据需要召开,也可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批准后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镇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经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镇级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直河长制责任单位及村河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镇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相关镇直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直河长制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调度各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镇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纪要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四、镇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 第十六条 镇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镇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十七条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主要内容:通报镇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镇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镇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十九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请镇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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