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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镇河流管理奖惩制度

为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河流治理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店镇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

各级河长为所负责河段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镇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第二条  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问责制度

第三条 未完成本级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治理承诺或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河段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被问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通报批评;2、效能告诫;3、经济处罚。

(二)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5.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河流治理与保护问题突出或任期内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防洪工程管护、水域岸线管理、河流水质及生态环境状况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环境污染,对河流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

(二)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规划,擅自批准占用水域岸线资源的;

(三)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防洪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四)对行政区域内严重破坏防洪工程、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关闭,放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占用河道、破坏防洪工程、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运营的;

(五)所负责河流管理混乱、河道内非法采砂猖獗、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恶化或未按规定目标得到有效改善的;

    (六)对社会反应强烈或上级督办的河流治理与保护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恶化后果的;

    (七)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打击非法采砂、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

(八)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因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十)未按照《博野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并公示本级总河长、河长,未明确河长责任区域、目标任务、治理承诺的;

(十一)未按要求完成本地河流治理与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或环境质量超标,不按规定制定达标实施方案的;

(十二)未及时发现河流治理与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十四)对长期不履行河长监管巡查职责或在监管巡查中不能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或对发现问题视而不见的;

(十五)未按规定如实记载巡查日志或巡查工作弄虚作假的;

(十六)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一级河长履职尽责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进行提醒、约谈。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或以专报等方式报送镇级总河长、河长,并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条通过河长制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河流(河段),由镇河长办对村级河长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该整改通知书一并抄送县级总河长、河长,涉及上级河长负责的河流,该整改通知书抄报上级河长。各级河长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整改成效。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成绩或单项成绩不合格的河流(河段),镇河长办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最后的河流(河段),由镇河长约谈相应的乡级河长。

对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最后的村,由镇总河长约谈其河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三、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全镇范围内的各部门、村;个人包括河长和自然人,河长指乡镇、村级河长。 

第十三条  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 

第十四条  表彰评选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 

各乡镇、相关单位推荐并上报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镇河长办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征求县级河长意见,并提交县总河长会议审定,以党委、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镇河长制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名  称: 小店镇河流管理奖惩制度 索 引 号: xdz/2017-00051
发布机构: 小店镇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12-20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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