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 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 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 施)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 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本项审 批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取 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1、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个人 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 其它文件及相关说明;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 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6、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文件。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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