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目录第170项。 许可条件:1、占用以农业灌溉为主水库、河道、渠道中的水;2、占 用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 涵、闸等工程设施;3、占用跨县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设施;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 施的市级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 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 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 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水利、财政、物 价部门审定补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5、占用县行政区受益的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行政区利 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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