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办理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建设的单位。(二)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的单位。 申报资料:1、填写“博野县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2、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相关证明材料。5、建筑垃圾处置及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总平面布置图、原地貌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施工红线图)。6、需外运的垃圾还需提供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立方米2元
收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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