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执行。
办理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监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申报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申请报告(临时占压、开挖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写明目的、涉及范围、起始时间、恢复时间);3、现状图纸;4、市政排水设施安全防护方案(临时占压、开挖市政排水设施的提供)。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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