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 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 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 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 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在行洪 河道或跨县(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 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防 洪规划同意书。 申请材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自1995年4月21日起试行)相关条款。 1、申请书;2、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缘由、依据、标准、内容、总体 布局、实施计划 ;3、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 的关系;4、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5、 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6、工程位置图、 总体布局图、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对河道防洪 影响示意图、减负面影响措施示意图 。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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