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 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 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1、需占 用行洪河道或跨县(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 工矿建设项目须申请本项审批;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1、申 请书 2、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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