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161项; 许可条件:《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 知》 1、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 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须申请本项审批;2、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编制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1、 申请书;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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