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3号,自1988年6月 10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 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 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许可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 年第74号,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2、《入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5年第22号,自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1、在河流、运河、渠 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须申 请本项审批;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论证报告。 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5年第22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 1、申请书;2、入 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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