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类别: 企业办事 → 综合其他
办理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审批权限: 县级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收费标准: 3元
承办科室: 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50
单位地址: 公安局
办理流程及附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受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对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后,分别情况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后受理或直接受理;
(3)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领取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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