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 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 者其他建筑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许可条件:1、拟在博野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 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 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范围内 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实 施)第二十五条 1、从事本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申请 本项审批;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 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一、1、申请书;2、防洪评价报告 。二、1、河道采砂申请 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河 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4、河道采砂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312-87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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