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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供销合作社 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盐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县社结合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盐政管理所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盐业行政执法公示。

结合《县社盐业管理办公室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县社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县社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职权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盐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社盐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县社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县社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办公场所公示工作人员处室、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县社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县社盐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县社盐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办公场所。在县社社一楼大厅和盐政管理所办公室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手册等,公示盐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网络平台。(1)县政府公开网站为网络公示平台;(2)实现县社盐业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公示内容:

1、执法职责。负责全县流通领域食盐零售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2、执法权限及依据。

(1)六类行政处罚类的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权;

(2)三类行政强制类的执法依据;

(3)行政监督检查类执法依据。

3、行政执法程序;

4、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执法活动,执法结果均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救济方式。进行盐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6、监督方式。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广播、电视等媒介,公示县供销合作社盐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县供销合作社盐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络平台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社盐管办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梳理县供销合作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修订县供销合作社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县供销合作社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县社盐管办负责市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食盐零售企业,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食盐零售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县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有变动的及时撤下并将新结果重新公示。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供销合作社盐管办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供销合作社盐管办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并审核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县供销合作社盐业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盐业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盐管办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社盐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  称: 博野县供销合作社 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gxs/2017-00009
发布机构: 供销社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12-1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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