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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盐政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加强责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省供销合作总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现行的盐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博野县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四)组织保障:

县盐政管理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食盐专营办法》

三、主要职责职权

(一)职责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职权

罚没项目:1、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批发食盐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处违法盐产品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1条

罚没项目:2、不从当地取得批发许可证企业购进食盐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罚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2条

罚没项目:3、无准运证运输食盐。

处罚标准:没收盐产品处盐产品价值三倍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

四、岗位职责

(一)所领导岗位

根据本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1、所长岗位职责:

(1)对全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博野县盐政执法依法行政和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主管稽查工作的所领导岗位职责:

(1)在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执法科室职权及岗位职责

执法科室:盐政执法稽查大队

岗位职责:责全县盐业市场整顿与清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执法规范及流程

(一)执法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盐政执法,使执法人员遵照程序办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需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执法查处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有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一、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经盐政机关审查,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予利案。立案案件要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并做好《询问记录》并要索取有关证据。在对案件作初步调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拟作处罚时,填写《河北省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交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准备。在盐业案件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对违法物品、盐政执法机构可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盐政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

三、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盐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执法责任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名  称: 博野县盐政管理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索 引 号: zfb/2017-0026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08-0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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