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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项目编号:023

项目名称: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办事类别: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权限:县级

法定期限:  日

承诺期限:  日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无

承办科室:监察大队

咨询电话:0312-832938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单位地址:博野县博明中路

名  称: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索 引 号: zfb/2017-0027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01-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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