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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为广大学生创造安全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规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20〕150号)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办学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取得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线下培训。

三、全县在职教师、校聘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兼职)校外培训机构、以诱导或逼迫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组织学生到家中进行收费性辅导等校外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及散发广告、传单等进行宣传的,为无证办学提供场所的机构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

五、投诉举报电话

0312-8322611

0312-8321650

名  称: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jyj/2020-00319
发布机构: 教育和体育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0-07-23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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