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责任清单 部门盖章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 拟定全县水利改革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利综合规划。 | 农水股 | 防办、水资办协助 |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 办公室 | 农水股、防办、水资办协助 | 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各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 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 水资办 | | 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 | 水资办 | | 做好取水许可、开展好水资源论证 | 审批科 | |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水资办 | | 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工作 | 水资办 | |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工作 | 水资办 | | 3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承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做好水功能区划划定、调整及监测、监督等管理工作 | 水资办 | | 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水资办 | | 按省政府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和取水井管理 | 水资办 | | 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 水资办 | | 4 |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 防办 | | 组织协调指导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 | 防办 | 防指协助 | 负责对一般行洪河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 防办 | | 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县河系防御洪水方案、一般行洪河道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乡镇抗旱预案等专项预案 | 防办 | | 负责协调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 防办 | | 负责全县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指导、监督水库、河道、蓄滞洪区防汛抢险和全县抗旱减灾工作 | 防办 | |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并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和建议 | 防办 | | 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调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 防办 | | 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 防办 | |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防办 | | 5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工作 | 水资办 | | 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 水资办 | | 做好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水资办 | | 6 |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水域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落实的监督检查 | 防办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决定落实的监督检查 | 防办 |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监督检查 | 防办 |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 防办 | |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防办 | | 县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 | 农水股 | 防办、水资办协助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 防办 | | | 7 |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水保重点工程综合治理,并进行技术指导。 | 水资办 | | 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公告 | 水资办 | |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对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 水资办 | | 监督指导县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 农水股 | | 8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 农水股 | | 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 农水股 | | 指导监督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 | 农水股 | | 指导监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农水股 | | 9 |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闸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 河道堤防、水闸、泵站工程运行管理监督 | 防办 | |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办公室 | | 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办公室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 办公室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 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办公室 | | 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 | 水资办 | | 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 水资办 | | 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涉水违法案件的处理 | 水资办 | |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防办 | |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监督工作 | 水资办 | | 10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编制、执行水利部门预算 | 办公室 | | 开展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 办公室 | | 做好全县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整改落实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 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 水资办 | | 制定全县防汛通讯建设方案 | 防办 | | 负责超短波、短波等防汛通讯专网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 | 防办 | | 负责水利局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 防办 | | 负责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蓄滞洪区通讯预警系统的建设、管理 | 防办 | | 征收河道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作为河道建设管理的专项资金 | 水资办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水利局 | 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二条 |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局组织审查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县发改委审批(由项目法人提供相关文件)。 | 发改局 | 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 | 2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水利局 | 对是否符合防洪要求进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 | 某企业需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应先到水利局履行防洪影响评价程序,再到国土资源局履行用地程序。 | 国土资源局 | 履行用地程序 | 3 |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水利局 |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 | 水利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县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 国土资源局 | 支持、配合县水利,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4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利局 |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对河道采砂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3号,2012年4月省政府常务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我省的河道采砂审批权,按照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的执法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利局与市级相关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于汛前及禁采期对全市行洪河道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管理费征收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部门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采砂单位登记及证照进行管理;安监部门对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 财政局 | 协同水利局确定定河道采砂管理费上解比例并对规费收支进行管理 | 公安局 | 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 交通局 | 负责县管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安全和采砂作业交通安全监管 | 国土局 |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局 | 负责河道采砂单位营业资格监管 | 安监局 | 负责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监管 | 5 |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 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 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 环保局 | 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水利部门保护水资源保护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不定期抽查。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办; (四)汇总报告。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基层防汛抗旱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防汛抗旱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五)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六)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七)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抗旱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在乡(镇、街道)防指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防指组织对乡(镇、街道)基层防汛抗旱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通报考核结果。防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强化水利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水利队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办公室 | 0312-8323396 | 2 | 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 |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 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水资办 | 0312-8323396 | 3 |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等水利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工程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水资办 | 0312-83233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