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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须知

1、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护照(含护照变更)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护照(含护照变更),还须提交所属部队驻地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5、对于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原普通护照;

6、对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特殊事由的,可申请加急办理。

名  称: 省内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须知 索 引 号: gaj/2017-00040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7-12-07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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