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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地点:博兴中路8号,电话:0312-8322952)。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它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要参照《博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四、申请应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书的格式可在博野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获取。

五、收到申请后,要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本机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等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十、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  称: 博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zfb/2017-0007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03-15
主题分类: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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