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中央第二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县供销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精神,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聚焦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一是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推动服务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将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政策引导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广泛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二、三产业,进一步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三是努力培育服务主体,推动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向集中统一现代农业发展。四是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加。五是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六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解决土地撂荒问题,实现国家粮食安全。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实施区域和支持产品、环节
1.实施区域、产品、环节、面积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实施区域为:东墟镇、南小王镇、程委镇部分村。
玉米机收(运)1.85万亩、秸秆还田1.9万亩、小麦旋耕1.85万亩。
县供销社实施区域为:城东镇、北杨镇、东墟镇部分村。
玉米统防统治1次、统一收获(含秸秆还田),作业面积各0.7万亩。小麦机耕、小麦播种,作业面积各0.7万亩。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项目实施区域。
2.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资金和任务安排,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县农业农村部门补贴资金共133万元,县供销社补贴资金共55万元(各环节市场价格、具体补助金额分别见附件1-1、1-2)。
3.补助对象
一般为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后以托管方式直接经营或委托给其他服务主体托管经营的,可视为服务对象是小农户。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5%;面向小农户的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
4.时间、任务节点
(1)组织领导:2024年6月底在博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公开招选:2024年7月初,通过公开规范择优确定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承担任务的服务主体严格限定为社有企业、基层社(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在股权比例上,供销合作社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3)具体实施:2024年7月-2024年10月,完成玉米统防统治、玉米收获、秸秆还田、小麦旋耕、小麦播种等任务。
(4)检查核实: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服务组织申报的各环节服务作业量、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5)资金兑付:2024年11月底前,对实施主体核实无误的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
(6)总结验收: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5.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经第三方公司验收合格,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服务主体、小农户和规模主体。采取财政资金通过服务主体拨付给小农户的,应在财政资金到位后,由服务主体将小农户应得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小农户。鼓励支持直接通过“一卡通”或“社保卡”形式将小农户应得到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服务主体按市场价格收费开展服务,不干扰市场价格形成。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推行的制式农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经第三方公司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进行补助。安排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可以直接补助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分别补助规模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不允许将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间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纳入项目补助范围。
(二)制定标准
1.服务组织应达到的标准
(1)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且已经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料。没有注册登记,或者虽已办理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不在范围内。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纳入平台主体库或名录库管理。
对四类实施主体优先支持安排项目:一是承担农业农村部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和纳入典型案例、粮食生产托管服务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二是被评选为省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品牌组织或示范组织的服务组织;三是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围绕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小农户,推广应用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的服务组织。
2.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1)签订服务合同。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农业农村部或者省推荐使用的制式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合同签订后,服务组织要严格按
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让农户满意。
(3)不能扰乱正常市场服务价格。
(4)真正让小农户受益。
(三)优选服务主体
1.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原则
农业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成项目服务主体评选小组,对服务组织的资质、规模、服务能力、信誉方面等进行审核,公开优选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公共媒体公示服务主体名单和举报电话。
县供销社按照省社建立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筛选服务功能强、服务质量优、联农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的服务主体入库。服务主体名录库信息与省农业农村厅共享。在对服务主体的规模、能力、信誉、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名录库遴选、逐级推荐等多种规范方式择优确定服务主体。
2.坚持服务能力服务要求相适应原则
参与提供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应当拥有与服务内容和要求相适应的机具、人力、管理和技术力量,并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能力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做到方便群众需要与方便作业统筹。
安排对单环节服务补助的,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 3 家。服务主体确定后及时签订协议,组织项目实施。
(四)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1.严格项目实施质量监管
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及项目所在镇、村进行监管。委托第三方质检企业进行质检,要认真负责检查核实作业质量与面积,确保质量合格,面积准确。
2.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及项目所在镇、村进行监管。作业面积采取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或智能信息系统留痕查验,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及项目所在乡镇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项目推进全程要严格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4.严格服务对象作业核实监督
服务作业完成后,接受服务的经营主体与质检员检验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详见附件),服务主体法人代表、接受服务的经营主体代表、质检员三方签字(对经营主体是小农户的,可经小农户同意后,由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等代签),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村委会对服务主体作业单进行审核确认,编制《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将确认表(后附作业单)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服务主体以村为单位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镇审核后,按照“谁安排下达项目任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县供销社,作为县级验收核查和结算的依据。
(五)检查验收
项目每个环节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会同项目所在镇对第三方质检后的服务面积适时组织随机抽查验收,抽查结束后,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验收核实确认的结果在项目所在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事宜。县财政局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报账资料,对审核合格的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六)兑付补助资金
验收结束后,根据公示无异议的作业单,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组织银行账户内。
(七)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及时总结项目实施作业过程中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为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全面推开探索模式、积累经验。
(八)绩效评价
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效果分析等内容。针对项目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分析,评价是否完成既定工作目标,是否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对服务的内容、效果、主动性以及利益兑现等,充分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将服务对象自愿、要求、接受和满意程度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和涉及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2024年博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郝苗苗兼任,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方案、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引导
加强项目宣传,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重点宣传小农户托管服务模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三)强化资金管理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允许用于管理经费,不允许用于肥料、农药、种子等物化补贴,不允许用于购置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规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按任务完成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县政府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24年博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领导小组
组 长:时耀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旺辉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李 杨 县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成 员:郝苗苗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张 策 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副主任
王跃林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欣 东墟镇镇长
王 昭 南小王镇镇长
赵 一 程委镇镇长
李 腾 城东镇镇长
刘志刚 北杨镇人大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郝苗苗兼任,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方案、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经费保障等工作。
政策解读:《博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