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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程罚决〔2024〕002号
相对人名称 高小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高小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
主要违法事实
在庄火头村村西露天焚烧杂草
事由
在庄火头村村西露天焚烧杂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500元(伍佰圆整) 实施机关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17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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