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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程罚决〔2024〕010号 | ||
相对人名称 | 丁建维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丁建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经许可在猪笼河私自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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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未经许可在猪笼河私自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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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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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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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恢复河道取砂地面原貌; 二:处以2000元罚款,共计贰仟元整。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7-08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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