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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公(交警)行罚决字〔2024〕0276号 | ||
相对人名称 | 王**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16日13时许,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博野县温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安线20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毫克/100毫升。王**于2023年09月1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过,王**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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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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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
处罚结果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公安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8-27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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