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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公(交警)行罚决字〔2024〕0328号
相对人名称 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6日14时许,徐**驾驶冀F605D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温安线20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65毫 克/100毫升,经核实,徐**于2018年11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肃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
事由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实施机关 博野县公安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10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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