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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公(交警)行罚决字〔2024〕0381号 | ||
相对人名称 | 孟**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07日22时许,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F6P0Q5号小型轿车沿博野县白沙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博兴路西关转盘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6毫克/100毫升。经核实,孟**于2024年0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博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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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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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
处罚结果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公安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11-21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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