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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博农(农机)罚决〔2024〕1号
相对人名称 胡计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胡计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博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胡计川道路交通事故说明的涵,反映胡计川于10月04日13时05分许,驾驶无号牌轮式拖拉机牵引另一辆轮式拖拉机在博野县博爱路茂华大酒店门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
事由
胡计川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800元 实施机关 博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5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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