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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公(交警)行罚决字〔2024〕0037号 | ||
相对人名称 | 赵**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05月12日14时许,赵**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汽车沿博野县温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安线-1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赵**于2021年11月08日,因酒驾被博野交警大队处罚。赵**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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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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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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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行政拘留五日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公安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1-17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01-17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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