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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实施单位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4月23日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