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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
实施单位 |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 | |||
行政法规 | |||
地方性法规 | |||
省政府规章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4月23日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