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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博野县亿特佳商贸有限公司

)博野县亿特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21日的“紫米吐司面包”,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43,博野县亿特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已张贴召回公告,不再采购该批发商的不合格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紫米吐司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紫米吐司面包的行为。

博野县亿特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紫米吐司面包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21日的“紫米吐司面包”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并且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5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2024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