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和《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保人社字〔2016〕15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设定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申报制度。需要开发或新增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博野县公益性岗位设置申报审批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方能设立或增加公益性岗位名额。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
1、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补贴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计算,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补贴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要求,按照县内政策调整而调整。
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待遇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四、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每季末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附社会保险申报表、缴费凭证及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核拨到申请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岗位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和监督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和县就业局监督管理的双重监管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局负责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㈠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㈡用人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县就业局如实报送上季度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依据。
㈢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聘用期内自动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㈤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援助协议或劳动合同,请提前15日内将《博野县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终止援助协议登记表》报县就业局,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违法行为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㈥各用人单位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就业局将对各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凡出现人员条件不符、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对负责审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博野县公益性岗位设置申报审批表
2、博野县公益性岗位解除、终止援助协议登记表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博野县公益性岗位设置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岗位要求
待遇
年龄
学历
职业资格
其他
1
2
3
审
核
意
见
批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博野县公益性岗位解除、终止援助协议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认定困难人员类型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参加工作时间
政策享受月数
解除终止协议原因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用工单位意见
单位意见(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