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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意见

为更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文件精神,制定我2023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民生工程任务要求,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科学规范开发公益性岗位。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度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60个。

三、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需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通过后具备上岗资格;

四、安置程序

(一)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用岗申请;

2.统一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单位编制情况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人员编制、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等情况,合理核定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种类和数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安置:

1.公布信息。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服务平台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向人社部门或岗单位提出上岗申请;

3.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

4.用工登记。用人单位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在上岗前与其签订书面《就业援助协议》,并通过“一体化平台”系统办理增人登记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五、补贴标准

  对于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双方依法签订《就业援助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禁止代岗、替岗等行为。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在签订援助协议一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手续;若与被录用人员解除或终止援助协议,应在解除协议当月在“一体化平台”系统,办理减人登记手续。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管,对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细则》(保人社函[2023]113号)、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博人社【20233号执行。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