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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农业农村和水利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对农业农村和水利的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畜牧水产业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农业、畜牧水产业和农村经济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建议和具体措施;拟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实施细则。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 指导粮食等主要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农用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 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 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引导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扶持,促进农业一体化水平的提升。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三) 制定并监督实施牧渔业科技普及、培训,技术引进和推广计划。拟订牧渔业品种繁育和改良规划,指导生产、繁育和良种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畜、禽、渔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渔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 组织指导果品(水果部分) 质量监督。负责全县果品(水果部分) 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水果部分)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水果部分)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水果部分)质量安全,负责果品(水果部分)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 综合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工作的谋划和组织实施。

  (十七) 谋划全县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建设;提出完善村务公开管理的意见;抓好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问题。

  (十八) 负责协调县直农口单位及涉农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县农业和县直农口单位、农村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 围绕“三农”重大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对策,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

  (十九)负责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十)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十一)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二) 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十四)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五) 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结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六)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七) 指导监督水利工作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二十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越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三十一)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三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相关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洪水应急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对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服务,督促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其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十四)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村现代化。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十五)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会议组织、文电、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工作;拟订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指导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监督农业、畜牧业、水产业有关政策、负责局机关人事、劳资、财务、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农牧水产系统各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负责离退休干部、妇联及计划生育、工会工作等。统筹协调信访工作。

  (二)农业综合管理股(农产品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拟订农业生产发展计划;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质量的改善;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措施。负责全县果品(水果部分)、蔬菜、粮油、药材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水果部分) 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及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开展,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等管理工作,负责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审计工作;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对现代农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县农业项目的申报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农业产业结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扶贫工作;承担农业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全县现代农业的组织协调,编制全县中长期农业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确立农业现代化具体目标及任务,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谋划、协调和综合情况的掌握,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有关农村重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综合反馈;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综合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汇报材料和领导讲话;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对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服务,督促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其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县级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监督管理果品(水果部分) 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水果部分)质量安全标准;负责果品(水果部分)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果品(水果部分)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督导、协调有关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牵头组织改善人居环境。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督导落实。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节水农业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承担县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绿色发展工作。组织指导白洋淀上游流域农业环境综合治理。

  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和维修管理,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

  (三) 畜牧水产股

  负责贯彻落实畜牧水产业法律法规,依法对畜牧水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畜牧水产业行业管理和生产计划的实施,负责牧渔资源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负责全县畜牧水产业结构调整、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引进优良品种,推广科学技术,开拓牧渔产品市场,收集牧渔信息。

  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组织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四) 水利综合股

  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城镇防洪、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县主要河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 河流管理股


  为河湖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河湖水利工作监管、河湖水质监测、水文资料收集、水资源保护、防洪调度、供水。承担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博野县博兴西路113号;博野县博兴路与兴华街交叉口西240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321306,832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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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张旺辉